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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会展经济中的专利保护

发布日期:2012-11-1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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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温丽娜报道)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各种展会上的专利纠纷日益增多。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案)》。其中就对会展经济中的专利问题进行了规范。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作关于《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说,修订条例对促进自治区专利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的会展经济发展迅猛,对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会展主办方的专利管理还非常薄弱,造成了专利纠纷层出不穷。此次修订的条例中对此作出规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会展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对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或者技术,会展主办方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会展主办方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将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

专利执法队伍的不健全,是造成专利执法不到位的重要原因,是基层专利工作部门普遍反映的问题。为此,此次修订的条例中规定,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专利执法权限

在调研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鉴于自治区专利工作的实际,应当对专利执法权限予以明确。

对此,修订的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自治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的假冒专利行为。州、市(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县、市、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有持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法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

》》》为假冒专利提供便利要挨罚

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在现实中较为常见,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和隐匿等便利条件。

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将按专利法处理,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条件的,将由专利部门责令停止。假冒专利的,依照专利法处理。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复侵犯专利权要重罚

在有的地区和一些领域,重复侵犯专利权的现象较为突出,危害十分严重。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此的法律责任,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专利管理秩序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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